2020年03月29日    郭伟博客     
推荐学习: 国学乃智慧源泉,一朝掬饮,终身受益。承载先贤之智,得大师亲传。欢迎走进“遍天下桃李万人,当代国学之塾”《中国国学百家讲堂与智慧传承班》,校友报名学费优惠26800元 人包含(参禅、问道、朝圣三次游学)中国国学百家讲堂特惠报名中>>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以财办行〔2019〕104号,下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04号文”)。此通知有几个可以借鉴的涉税亮点,比如,在公务出差过程中,具体列举了相关费用报销所涉及的发票和凭证,并强调,这些发票或收据,是用于备查,不是作为报销凭证。这与部分税务部门的涉税规定有一定的差异,现解析如下:

 【郭伟税悟】差旅费涉税,这个官方文件可以借鉴

【104号文】: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老郭认为】注意其中的关键词“按规定领取”,而不是,按规定“用发票报销、再领取”。建议相关企业的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活动,可否参照执行。不过,如果企业是以出差补助的名义发放高额补贴,那就应该征收相关税费。

【104号文】: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老郭认为】请注意“104号文”中的描述,“索取相应的、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是非常明确的告知相关人员,是备查。换个角度来分析,也就是,如果是虚假业务,后果那是很严重的。这与有些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相对比,更加具有威慑性,这也符合当今国家“放管服”的总体思路。

【104号文】: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老郭认为】虽然同属国家机关,但是,相关费用报销方面,“104号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反观有些企业,基本是接待部门来买单,而且“光明正大”的将这些“接待费用”,放入到公司管理费、业务招待费项目下。如果按照税务的相关规定去思考,这样做,是不合规的, 应该缴纳相关税费的。

【总结】“104号文”是个可以借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纲领性文件。建议税务部门,对企业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税务管理规定,在当今国家“放管服”总体思路的指引下,参照“104号文”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做其他用途;如若转载,需注明出处和来源,谢谢合作!

注:本站文章转载自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将立刻删除。Email:271916126@qq.com
随机读管理故事:《销售心理:富翁娶妻》
某富翁娶妻,有三个人选,富翁给了三个女孩各一千元,请她们把房间装满。女孩A买了很多棉花,装满房间的1/2。女孩B买了很多气球,装满房间3/4。女孩C买了蜡烛,让光充满房间。最终,富翁选了胸部最大的那个。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非常重要。
阅读更多管理故事>>>
相关老师
热门阅读
企业观察
推荐课程
课堂图片
返回顶部 邀请老师 QQ聊天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