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降低个税
碧随公司(化名)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职工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有几位职工在北京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没有包括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有几位职工在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没有包括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应在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为碧随公司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建议,对从两地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并且目前实际适用个人所得税率超过20%的职工,可通过转换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通过与其中一处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达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而且即便是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汇总申报,因个人所得收入类别不同也不会产生补税的问题。
他还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率超过20%的职工,可通过与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
“一石二鸟”巧补贴
刘天永认为,与其在个税申报上犯规,不如在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上多下功夫。现在,很多公司会对员工提供“房补”、“车补”、“交通补贴”等形式各样的补贴,但若筹划不合理同样会提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同样一笔钱,作为在“成本”与“收入”之间做个转换,效果就不一样。刘天永建议,对“房补”建议由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建议采取向职工发放现金的方式处理。通过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房屋租赁费也可以抵消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一石二鸟”的效果。
同样的,对“交通补贴”的处理方式,他也建议由职工报销交通费的方式解决,不仅能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可以降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年终奖金分拆发放
对于不少公司,年终奖是员工一笔不小的收入,碧随公司也一样,他们希望发到员工手上时,中间少打点折扣。
刘天永告诉碧随公司主管,将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结合起来,或许能让员工更开心。
如今,实行年终“双薪制”的公司已不在少数,所谓“双薪”,即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使用税率计算纳税。
刘天永建议,公司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不妨将年终奖金分为“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发放,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风险与控制
不过,刘天永提醒,上述税收筹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比如,碧随公司为职工承担费用和变换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方式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予认可。此外,由于测算不准确,通过利用变换个人所得形式和年终双薪并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何控制上述两种风险?刘天永建议,选择在做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公司扣缴养老、医疗等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做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另外的公司不再扣缴养老、医疗等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进一步降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风险。
此外,还应和当地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谅解。认真测算有关数据,选用最优的变换个人所得形式和年终双薪方案,达到节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