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准
(1) 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改委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明确规定需核准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根据其中方投资额的大小等由不同层级的发改委进行管理:
(2) 程序和时间
以下对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备案程序进行介绍。
提请注意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的备案批准应当是后续事项办理步骤的前置条件,但实践当中,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并没有严格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审核。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后,较之以往,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敏感行业[3]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办理程序也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简化。
(1) 审批权限
(2) 程序和时间
以下对商委备案的主要程序进行介绍。
外汇管理相关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之行政审批取消,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据此,改革之后,将主要由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简称“外汇系统”)办理和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褪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根据《外汇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机构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外汇通知》还明确指出取消了境外再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外汇备案手续。同时,也取消了过去的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的管理方式,通过银行上报数据。
以下是对2015年6月1日起改革后的外汇办理程序的简单介绍:
提请注意
如果是境内上市公司境外投资,那么除了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外直接投资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如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管理规定)并需要履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而对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企业或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则需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链接
1、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发改委要求投资主体在实施需其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并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取得其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其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根据境外投资办法,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可参见: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可参见: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
3、根据境外投资办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