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于2015年6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A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600万元,乙出资400万元。章程规定甲出资600万元于2016年8月1日投入A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600万元,乙出资400万元于2020年4月1日投入A公司。其中2017年A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200万元。2018年6月1日,自然人股东甲转让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请分析A公司登记成立到转让股权的财税处理。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为未收到股东的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针对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1、2015年6月A公司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6年8月1日甲出资600万元投入A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600万元
3、2020年4月1日乙出资400万元投入A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4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400万元
特别提醒:如果公司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时做的是“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要对挂在“其他应收款”股东未缴足注册资本视成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那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部分不要进行账务处理。
(二)印花税的核算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只能按股东实缴的实收资本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未缴足的实收资本部分不缴纳印花税。
2016年8月A公司缴纳印花税(600万元×0.5‰=3000元)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2020年4月缴纳印花税(400万元×0.5‰=2000元)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三)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017年度,A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是:200×400÷2000=40(万元)。
(四)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的原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
2018年6月1日,甲股东转让股权给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规定,甲股东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800-600)×2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