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介绍称,今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按照党和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这10项措施包括: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10项措施里,头两项都是与税收协定相关的,那么,税收协定都可以从哪些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呢?
对此,王晓悦表示,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主要是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竞争力。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都是20%,而依据2014年10月签署的中俄新税收协定,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也仅为6%;二是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投资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机关产生涉税争议的时候,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
王晓悦表示,我们国家从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在1983年9月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00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两个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覆盖面广泛,体系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有效地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
走出去可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
[小白鹭]:我们公司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luo856]: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公司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境外投资需考虑哪些税务风险?
[小猪]: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这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在这儿我就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何处理?
[左岸]: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是需要的。这里涉及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迩7712]: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ll1977]:我们公司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吗?
[Tim]:我们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免税。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关于免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我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税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
境外收入回国也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安小妮]: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目前,除特殊行业外,我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阿太]: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网友15017]: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向境外投资哪些项目允许出口退税?
[学以致用]:我是一家出口企业,参与“走出去”的时候都有什么项目可以办出口退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
[心人心卑]:现在企业办出口退税还走审批程序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企业只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不需要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贝壳]:现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需要走什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资料有下面几项:一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表中的各项内容要真实、完整的填写,其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二是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四是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要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但是不用提供第二、三项资料。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备案。
在境外经营遭遇不公正待遇怎么办?
作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