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运作中,我们看到各种并购的方式。比如,股权并购,或者是用地产并购,等等。然而,不同的并购方式,对税务的影响是具有极大迥异的。况且,并购活动涉及到很多不同的税种,又如在一些国外的并购中,每个国家的税基也可能不一样,等等。这些原因都会影响到并购的成功与不成功。
换句话说就是,每一笔并购交易,必然会有一些税务的问题。那么,这些税务问题我们怎么样去解决呢?
从收购类别看,并购无非就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大类别。而按并购出资方式的异同又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以股票交换股票式并购。
本文将就这两大类别并购,四种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资产并购的出资方式选择
资产并购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购买和股票换取或者干脆混合使用。
所谓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即指并购企业出资一般是以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大部分或整体产权。同理,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则是并购企业以自己的股票换取被并购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资产。
此外,我们知道,“资产”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有形的还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其实,资产并购活动所涉及的税法,也是按这样的分类进行规定的:
1、被并购企业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缴纳增值税①;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转让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价格,若高于原值,则应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②。
2、被并购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含视同销售的)、及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此外,若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且有增值,则就增值部分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③。
3、被并购企业转让的若是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则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4、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5、被并购企业转让资产所得收益,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④。
6、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其应征增值税货物的转移应当征收增值税,被并购方应从资产投入的当天缴纳增值税。只有,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才不征收营业税。
从这些规定来看,进行资产并购的话,对被并购企业而言,税是“逃”不掉的。
由此可见,现金购买式资产并购对被并购企业来说较为有益,至少所得现金额确定且不必承担股票风险,也不会受到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利息率以及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影响;而股票换取式资产并购对于并购企业来说较为有益,因为可以暂时不涉及增加融资的问题,特别是当并购企业没有富余资金用于收购时,这种非现金收购方式对于实现强强联合具有重要意义。
很显然,选择现金还是股票进行出资,双方的取向偏好截然相反。因此,在日常并购交易中,就需要结合并购战略需要,充分权衡双方利益,谋求最大化的平衡,选择出满意的出资方式。
所有者权益并购的出资方式选择
如资产并购一样,所有者权益并购也可通过现金购买和股票交换两种出资方式,以最终达到控制其资产及经营权的目的。
现金购买式并购,即并购企业向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支付现金,以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股票)。
根据税法规定,该并购方式不具备销售商品收入的四个条件,以至于销售收入的不能确认,所以也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同时,该方式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尽管本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9号)第一条“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的规定,被国税发[2006]62号文废除了,但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又重新做了“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此外,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的规定。
股票交换式并购,即并购企业向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被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票。
同上,这类并购行为同样不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问题。而且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和财税[2009]59文的规定,在股票交换式并购活动中,符合“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或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这一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被合并企业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则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⑤,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起,对不动产资本化后的股权转让也不再征收营业税。而只需要缴纳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股份制企业公开发售股票转让书据、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可见,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而对并购企业而言,同样也不需要立即面对并购融资的棘手问题,资金压力较少,并且也有利于最大化保证并购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总之,在每一笔并购交易中,任何一种出资方式,都会对双方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如果之前我们做了一些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的话,做过一些税务的分析,我们不光可以绕过很多的税务障碍,而且可以谋求交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让并购更加顺利的完成。
注:① 本一般纳税人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者是13%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分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6%和4%缴纳增值税。
② 若被并购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不缴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且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③ 因出让方以不动产为联营条件作价入股,而将不动产转让到所投资企业,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除外。
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均适用于内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