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栋:在中国,企业对取得的凭证进行规范管理确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概括了一下,大致有3个原因:
第一,凭证种类多。既有税务监制的发票,又有财政监制的票据,还有自制凭证、境外收据。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又分为很多具体的种类。
第二,涉及的政策规定既多又杂,而且多变。发票、财政票据的使用,涉及到财税部门下发的大量的政策规定,而且政策规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必须了解政策规定的前世今生。这些政策规定,有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性规定,还有的是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地方性规定。各地发票和财政票据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地区性差别,这大大增加了凭证使用和鉴别的困难。
第三,假票比较多,且使用领域广泛。公安部在2009年10月27日曾经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其中明确提到,“部分行业使用假发票问题十分突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问题不容忽视”。同时,还存在一些假的财政票据。这些都说明,企业要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管理,要花很大力气。
记者:你刚才提到,我国的合法有效凭证大体分为4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票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李国栋:其实,上面的这4种分类,并非政策规定的分类明确,而是我们在实务中归纳总结出来的。具体分类也不是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理解和讨论问题。
记者:上述4类凭证中,好像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政策对自制凭证进行规定,您能不能先谈一下自制凭证问题?
李国栋:自制凭证看起来最为简单,也没有太多的相关政策规定,但实际业务处理中也最容易模糊或者说困惑的。企业自制的凭证,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凭证,主要用于不发生现金流出的一些特定项目或向个人支付的特定款项,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对金融资产提取的减值,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关于企业自制凭证的使用范围,难以准确概括。当然可以用排除法进行表述,就是除应取得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以及境外收据的情况外,企业可使用自制凭证。这一说法正确,但没有用处。实际上,不同行业对自制凭证的使用范围并不相同,这需要企业在实务中不断积累和总结,同时也要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避免政策理解与执行上的分歧。
记者:对于境外收据,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向境外支付款项取得的凭证,那么,企业取得境外收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李国栋:由于并不是各国都实行“以票控税”制度,所以很多国家并没有税务监制这样的概念。国外虽然也有发票(invoice)的概念,但这些境外取得的发票,往往是一些收款企业或个人自己制作的业务凭证。正因为此,也有人将境外收据并入到企业自制凭证中。企业取得境外收据,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也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