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应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按转换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贷方转出,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持有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作为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应按金融资产准则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的购买方获取债券目的一般在于赚取买卖差价和择机转换股权,是否转换主要依赖于未来股价走势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客观因素,可见企业初始取得时并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故可交换债券一般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此外现行准则对不同分类的金融资产其所支付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进入损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用进入账面价值中。但笔者认为,企业资产价值的初始确认应当以取得该项资产时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所获取资产的新增外部费用,企业若不取得相关资产就不会发生该项费用,故交易费用应属于获取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其金额应计入资产账面价值中。这样可交换债券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企业取得的可交换债券中如果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假定企业认定可交换债券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同),会计处理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公司债券(成本)”、“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对于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交换债券,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笔者认为,尽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但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还没有实现,这样做是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情况下所反映出的盈利能力也只能是一种潜在盈利能力,况且这种潜在能力已经通过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予以反映,不需要再将公允价值变动体现在利润表中。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投资收益”。
对于持有方而言,可交换债券的处置一般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持有至到期。企业若未选择转换为股权,将收到本金与最后一期利息,此时企业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二是转换股权。企业转换所得到的股权,在现行准则下应按股权公允价值(市价)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股权公允价值与可交换债券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交换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