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 ( 或等于 )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 24000 元,当月工资为 5100 元。以 24000 除以 12 ,其商数 2000 对应的适用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数为 105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 24000×10%-105=2295( 元 )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100-3500)×10%-105=55( 元 )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2295+55=2350( 元 ) 。
(2)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 “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后的余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 12000 元,当月工资为 3000 元,则 12000-(3500-3000)=11500 ,以 11500 除以 12 ,其商数 958.33 对应的适用税率为 3% ,速算扣除数为 0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 11500×3%=345( 元 )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 3500 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345 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12 个月 ) ,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依据国税发( 2005 ) 9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30000 元,除此 12 个月后,按其商数 2500 对应的适用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为 105 ,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10%-1025=289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