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大案层出不穷,高潮迭起,从银行到上市公司,从央企到地方企业,乃至许多行业内的不同规模的企业,国有资产接连陷入了舞弊巨亏的漩涡。
重大恶性事件一再出现,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资深专家指出,尽管其作案手法多种多样,但是如果没有“家贼”,外贼实际上很难把企业的钱财卷走。因此这和企业内控制度的缺失与紊乱有很大关系。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从而不能很好地约束拥有权力者,也不能有效地来度量、规避和分散风险,造成企业严重的亏空。
内控缘何成内“空”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企业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亏损,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我国实行管理体制已经20余年,积累了不少内部管理经验,各企业基本业务的内部管理都有章可循,建立了一定内控管理基础。但是国内企业内控制度的基础仍比较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控制度重视不够,有的并未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甚至有些企业对内控制度还存在很多误解,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或者以为内部控制就是手册、文件和制度的堆积等。
更严重的是不少国内企业有章不循、执行不严,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只是将已建立的一套内控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了事,而不管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在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控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有时甚至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篡改账目或搞账外账。 最为可怕的是,在我国很多大中型企业单位中,虽然表面上都有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领导们却常常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下的经营作风,很多决策往往由领导一人说了算,或由领导直接委托下属进行处理,导致了大家对内部规范流程的忽视、漠视。如今在有些单位领导眼里,内控制度是对下属职员的行为控制,而对领导本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正所谓“刑不上大夫”。这些领导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内控制度效力的完整性,而且给下属员工一个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使得整个单位都没有形成一种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目前一些号称建立了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股份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主要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这三大机构组成,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但实践证明,这些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也并不成功。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体制不顺、人员不当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尤其是体制上的不顺,使得内部控制监督处于无效状态。这主要表现在: 在外部环境上,企业政出多门,职能重叠,产生诸多矛盾;在协同性上,属下机构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机有效的整体体系,难于实现互补与有效监督;虽有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属于战略层面,内审部门是战术层面,日常工作中他们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联系,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
所以当企业内控失控之时就易变成“内空”,浮云遮眼,藏污纳诟,直至把企业掏空、蛀空。 中国式“萨班斯法案”呼之欲出世界最严厉、最慎密的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立法之前言说:没有铁血的法律制度约束,在巨大利益面前,没有人会自觉履行信托责任。市场信用首先是法律信用、法律制约。 诚如斯言。
如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我国政府也开始重视内控评价的规范化建设,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的框架也已确定,提上日程。 近两年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内控规范讨论最为热烈的时期,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组织均出台了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方面的规范。 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出台了重要规定,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
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联合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旨在“基本建立一套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委员会的成立被视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即将出台的前兆。 2006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一纸公文引起了众多上市公司的莫名震动。该文规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要限期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均需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情况。文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007年3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公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2007年5月25日,由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亲自参加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友谊宾馆低调举行,会议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和若干项具体规范讨论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2007年7月1日《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文件正式生效、实行,上市公司均需按要求披露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震动中国股市。
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中国式“萨班斯法案”正在酝酿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向媒体表示,三年之内中国就会有自己严厉完整的“萨班斯法案”。这表明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已经进入倒计时,中国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也由此进入了最关键的时刻。
内控如何防“空”
“内控失范猛于虎”。在中国版“萨班斯法案”来临之前,当务之急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有更大创新和突破,使企业内控制度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内控制度有无成效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提高单位负责人自觉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著名经济学家厉有宁认为,“许多企业不是没有内控制度,而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往往是企业负责人带头不执行,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或只对下不对上。”因此今后在制订内部控制有关规定时,必须明确单位负责人应负的责任,形成集体领导决策,不能一人独大。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由上而下共同执行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企业的内控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科学的内控制度,不仅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而且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抓出成效。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大致有三:一是资金,对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实行严格控制,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二是成本费用,对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实施严格的监管,防止出现舞弊行为;三是权力使用,对企业各经营环节、经营活动操作者的权力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权力滥用,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强化对公司日常开支的监管固然重要,但公司内控的目光不应对一些无关大局的事情左右盼顾,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紧紧盯住关键控制点。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也强调“内部控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因此这就需要企业对风险进行有效而全面的评估,在此基础上着重加强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防止重大甚至灾难性风险的发生。 再者,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理念,防止资产高估和负债低估。舞弊作奸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资产侵占和舞弊性财务报告。反映到企业财务报表上,这两种类型的舞弊绝大多数都是高估资产或低估负债。因此,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审计师,都要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理念,着重关注资产高估和负债低估的风险。企业对有形的实物资产(例如现金、有价证券和存货等)要用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程序来核实资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对不具实物形态的资产(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和负债则定期通过询问、函证和对账等方式验证查实,才能防患于未然。
另外,增加舞弊发现概率,关键岗位应建立强制轮换制度,这也很重要。由于领导、员工离岗时的工作交接会受到他人监督,那么其实施并掩盖舞弊的机会将大大减少,现实中有不少挪用或贪污等舞弊现象都是在工作交接时被发现的。美国货币管理局要求全美的银行雇员每年休假一周,在雇员休假期间,计划 其他人员接替做他的工作,其意图就是防止和发现雇员可能存在的舞弊。通过强制岗位轮换,或者带薪休假,在休假期间工作由别人暂时接替,则舞弊被发现的概率会大大增加,相应地员工舞弊的动机则会大大减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非常有必要对财务岗位、领导岗位建立强制轮换和带薪休假制度,一方面可提升领导、员工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则是防范和发现舞弊的一项有效内控措施。
制度建设是重要的,制度不严密,就会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但是有了制度,更要认真地执行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否则,所谓的制度就是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就是“纸老虎”。正如哲人培根所说:“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