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时所确定转移价格。
根据科斯定理,企业的作用不仅在于把“投入”转变为“产出”,而应被视为一个多功能的复合体。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关联企业可以通过适度的转移定价,使转移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达到整体税负最低的目的。
一、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1、通过货物、劳务转移定价。当两个企业的税率不相同时,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定价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转移;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达到关联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在我国,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的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优惠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通过转移定价来调节集团内部不同地区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使各关联企业的整体获取最大的利润。
例如:有A、B两个关联企业,A企业设在经济开发区,所得税税率为15%;B企业设在内地,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B企业向A企业购进产品,可以采取高价进货,将利润转移给A企业。这样,B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减轻增值税税负。而A企业增加了增值额,但由于A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关联企业整体的所得税额还是减少的。如果B企业向A企业销售产品,可以采取低价出售,使A企业实现更多的利润。这样,B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减轻增值税税负。而A企业保留了增值额,也使得整体所得税额减少。同理,由于B企业税率较高,A企业则采取低价进货、高价出售给B企业的措施,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通过无形资产转移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采用提高或压低转让费用的手段来实现利润的转移。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市场标准价做参考,比货物、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所以无形资产的转让成为转移利润的理想渠道。
3、通过资金转移定价。集团公司为调节各关联企业的资金余缺发生必要的资金拆借、资金融通。对此,总公司可以对税率较高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对税率较低的子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减轻整体税负。
二、制定合理的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
1、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这是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一般来说,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易于操纵,便于计量。但由于对责任中心只计算变动成本,不能刺激转让单位进行成本控制,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
2、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定价。这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这种方法建立在已确立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为所交换的商品或者劳务价值提供客观尺度,便于评价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在中间产品存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且各部门相互独立,市场价格减去对外的销售费用,被视为最理想的转移价格。
3、以协商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如果中间产品存在非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可以采用协商价格,即双方就转移中间产品的数量、质量、时间和价格进行协商所确定的为双方所接受的价格。协商价格有一定弹性,可以照顾双方利益并得到双方认可。
4、双重价格法。这是对同一中间产品分别用两种标准对转入、转出产品计价,以使双方都有动机买卖。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双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双方都有利,但对整个集团可能不利。
总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既要合理合法的实现节税,又要避免滑入偷税的误区,对多税种、多税率间的税种结构、整体和局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综合考虑,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