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及相关税费支出以增加利润,或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延缓纳税时间达到资金优化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灰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包括自我积累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向社会集资等。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有二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一种是权益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融资渠道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如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而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从而其资金使用成本较高。而借入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成本为利息,其利息可列入财务费用,同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达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优于企业自我积累和向社会发行股票筹资。其中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利用得当时可发挥调节作用。但税法对利息扣除标准迸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不能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并不是有效的税收筹划。
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就要合理确定融资渠道,科学筹划融资比例和资本结构,才能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对于企业来讲,筹措资金时不能单纯地从资金成本高低来选择何种融资,还应考虑投资收益率、税收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然后再决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导向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财务杠杆的作用,通过财务会计的筹资决策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内部,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的余地。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也应作为考虑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全球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则高达50%以上。因此投资地点的选择,对企业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巨大的。企业投资地点选择得恰当,不仅可少交税,而且还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对达到节税目的事半功倍。
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目前通过合并或分立等方式,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非常多。这其中既要考虑适应经济的发展形势,也要有税收上的考虑。
【案例】 某商业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机销售业务。在2000年以前,该公司从各厂家进货时,不但要签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安装、维修合同。双方约定,每售出1台空调,厂家分别给付该商业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00元和70元。
2000年该商业公司销售空调机4000台,取得安装、维修收入68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八条和《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无论是“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还是冲减进项税金的方法,企业都应负担9.88万元增值税税款。通过筹划,该商业公司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01年起改变了合同的签订方式, 先与各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后,各厂家与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把费用直接支付给服务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应按3%缴纳营业税。若2001年取得的安装维修费仍为68万元, 则只需缴纳营业税费2万元。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的选择。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以便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再投资的选择。若有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时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