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最近在投资界最热点的事件就是当当网的创始人李国庆与投资商之间的微博了,双方在网上你来我往,好不热闹。大概起因是企业在投资人进入初期没有话语权,以致企业上市前的股票价值被低估,导致创始股东怨声载道。该事件也同样引出其他许多中国企业的股价和市值被低估的问题:百度于2005年8月在纳斯达克上市,发行价每股27美元,首日开盘价达到66美元,然后收盘报122.54美 元 , 较 发 行 价 上 涨353.85%。与此同时,事件主角的当当网2009年12月上市时的定价也出现类似问题。当当网上市之前,承销商给其定发行区间为11~13美元,后发行价区间调高至13~15美元,12月8日确定最终发行价为16美元,以此计算市值为12.46亿美元。而当当在纽交所上市,首日开盘即报24.5美元,较发行价上涨53%;随后其股价较发行价上涨 86.94%,市值达23.3亿美元。对于类似的情况,各方的反应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律师视点
事前的制度计划 可减少矛盾发生
作为企业的融资方式来讲,一种是VC,就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这种方式融资方取得资金的条件非常苛刻。案例中企业作为成熟的企业已经跨过了这一阶段,不需要因为资金而把自己交到投资商的手里。所以选择公平合理的融资方式就成为必然。现在较为流行的是另外一种:私募股权融资。也就是PE,如按投资人关于目标企业的类型的划分,企业可分为:初创期、中后期(成熟期)、准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比较偏爱中后期的目标企业。PE一般的运作规律是从投资开始经过三五年时间,使企业达到上市条件,然后通过IPO上市后退出,最终取得投资收益。再寻找另外目标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与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相比有两个特点:
1.“投资为了不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人从投资开始就是想到如何退出,投资人仅仅把目标公司当作自己的产品,只要具有盈利能力,不管是做服装还是食品,都可以投资。加上适当的培育,然后上市退出变现,再寻找下一个目标。可称为 “资本之鹰”,目光锐利而绝决。
2.“控制为了不控制”。私募投资人不会去控制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日常经营。但是,会要求公司提供年度、季度、月度报告来从宏观上掌控公司。结合案例中的反应的问题其核心就是:企业在接受私募股权融资后,投资人在上市的过程中没有和原始股东充分沟通,投资人就依靠本身强大的资本运营 能力完成了企业的上市。而作为创始股东感觉自己就像是任人摆布的棋子来参与这场资本游戏,感觉自己尊严和利益被人严重的侵犯了。于是,矛盾就摆在大众面前来评说。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是: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时可以在融资协议中对公司的资金及日后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来做出合理计划 ,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原始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提醒
正确运用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在法律上实质就是投资人通过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来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 2006年新 《公司法》的修改使公司法回归商法的本质,给民事主体更多的自治权,这从另一个方面也给了私募股权融资带来了法律上的便利。作为“资本之鹰”的私募股权融资较常使用的方法为:优先权的运用,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这四种。因篇幅不在详细论述。作为融资人,可以在融资协议条框中在各方面同投资人进行议价,这里面有非常大的议价空间,如果在框架中可以争取更多的优势,这样就能避免自己的企业成为“俎上肉”的结果。但是,这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
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