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培养高素质生态环境人才,2024年3月31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生态环境领军班2024年第二次课程在北京开课。
3月31日下午由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大争议解决部负责人徐珊珊律师为同学们授课。她通过一系列经典的案例为同学们深刻解读了公司注册与运营中的法律要点,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法,帮助同学们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为更好地服务学员企业,我们特别聘请徐律师担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绿色技术发展专业委员会及生态环境领军班的顾问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学员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指导。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徐珊珊
《公司法》修订历程 《公司法》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 5年内缴足 一、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金额 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的注册资本制度目的是限定股东的投资风险,避免责任扩大,因此不宜随意扩大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新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出资到位的责任,任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可能会在公司不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加重股东风险责任。因此,股东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计划、投资方向、公司规模、行业惯例、股东资金实力等因素确定适当的注册资金金额,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股东的权益,规避投资风险。 二、按期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出资资金按时到位,否则除了对守约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要对可能因逾期出资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实缴连坐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1.原股东没有实缴足额的出资 2.在出资期限到期前向他人转让股权(卖出股权) 3.新股东在出资期限后期后仍然未完全出资 4.新股东无法补足足额的出资 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六大要点 1.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实缴期限 2.明确约定转让前提 3.明确约定责任承担 4.明确约定免责内容 5.明确约定出资比例 6.明确约定登记、过户时间 一、什么是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1.新增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于未交纳出资的催缴义务。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和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依程序发出股东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二、股东失权制度的应用和建议 1.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到位及实物出资评估价值的核查,督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利用“股东失权制度”清理“僵尸股东”。公司股东应加强对被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利用“股东失权制度”安排保障自身的股东权益。 2.公司股东应加强对被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利用“股东失权制度”安排保障自身的股东权益。 3.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时,应当包括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监督、核查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派出董事或股东代表督促、核查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工作指引。 一、新增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防范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现 作为国有企业股东:因涉及国资监管,出资审批程序复杂,为防止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出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应依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加强与子公司的联系。 三、债权人应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已到期的债权人应对债务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于存在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的,可要求该股东提前交纳出资。 注册资本使用不当的风险 一、《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本条的修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股东关联公司之间建立独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委任独立的财务人员】 各关联公司应该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自独立的财务流程,实现财务隔离。 三、【规范关联方的财务往来】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严格关联往来程序。比如,需要借用资金的,应当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相应借款协议的约定放款及还款,并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 四、确认公司的独立性,保留相关证据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纪要等关键文件。 2.对于不同公司间的资源和机会转移,特别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的情形,必须能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五、确保人格独立 注重审计报告、账簿、资金账户等的独立性。 单独管理印章、营业执照等。 经营场所有所区分、不相重合。 六、尽量避免法定代表人、高管同时在关联公司任职 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没有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责任的边界,本次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1.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上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通过本次课程的学习,同学们掌握了公司注册与运营的法律法规,增强了合规意识,提升了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徐珊珊律师对《公司法》的深入解读使同学们进一步拓宽了法律视野,提升了法律素养,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识课程在生态环境领军班课程中占比35%。通识教育在拓宽视野、增强沟通能力与领导力,提升个人素养与品德,增强风险意识与决策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家作为商业领域的引领者,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是一个全面而均衡的知识结构。我们会不断优化通识教育课程的设计与实施,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学习平台,助力大家拓宽视野、增强能力、提升素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知识点回顾总结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出资——新增加速到期制度
课堂精彩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