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0日    十点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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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基础是信托原理。对信托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版本的诠释。《不列颠百科权全书》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一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而运用此项财产。”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2.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3.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4.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5.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6.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笔者认为,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信托公司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与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募集资金,由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投向于一些高成长性的企业股权,除此之外还可以投资于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最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退出,并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原理为基础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是作为核心主体出现的,其他主体诸如委托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和被投资企业都是通过信托公司联系在一起。

 

信托公司在PE信托成立后应向监管部门报备。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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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读管理故事:《“给我”还是“拿去”?》
    有一朋友,做人特别吝啬,从来不会把东西送给别人。他最不喜欢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把东西给谁!  
  有一天,他不小心掉到河里去了。他的朋友在岸边立即喊到:把手给我,把手给我,我拉你上来!这个人始终不肯把手给他的朋友。他的朋友急了,又接连喊到:把手给我。他情愿挣扎,也不肯把手给出去。
  他的朋友知道这个人的习惯,灵机一动喊到:把我的手拿去,把我的手拿去。这个人立马伸出手,握住了他的朋友的手。
  启发思考:
  “给我”还是“拿去”?我们在经营事业的过程中,是不是一直在向客户表达着“把你的钱给我”,客户就象上面那个吝啬的人,情愿在痛苦与不满足中挣扎,也不愿意把钱给我们。
  如果我们对客户说的是:把我的产品拿去,是否会更好一些呢?客户会更情愿地去体验你的产品,购买你的产品。
  “给我”还是“拿去”?这是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精明的商家是否能从客户的角度去设计成交,设计商业模式的问题,换一个角度,事业就豁然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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