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吗?”“财政审核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吗?”这是承包人及发包人常常遇到的困惑。典型情况如下:
某工程分别由某承包人承包,该工程于200*年*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发包人随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确认了竣工结算造价,除扣留5%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支付)外,余额已全部支付。由于该工程系政府投资,200*年*月至*月初,该市审计部门对该工程决算进行了审计,作出审计结论,认定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应核减**元。随后,发包人随后将审计结论转发给承包人。如按照审计结论,则发包人多付了工程款,承包人需将多收的工程款退还发包人。
对此,怎么办呢?笔者制作下图予以说明:

具体依据见附件。
问题是,谁敢动不动就去告审计局和财政局。这就意味着,一旦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及财政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而审计结论或财政审核结论价格过低,承包人连打民事官司推翻该结论的余地都没有了。
您遇到要求按照审计结论或者财政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吗?请联系索倍团队专线4006-3131-66咨询。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发文时间: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出答复》
发文字号: (2008)民-他字第4号复函
发文时间: 2008年5月1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陊在审理建设巟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随机读管理故事:《阿氏实验》
半个世纪以前,心理学家所罗门·阿氏有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并且从此后不断被人们效仿。
这个实验由8个人来共同完成。实验者请这8个随意选择的实验对象,集中在同一个房间里,然后向他们展示一张划有四条垂直线段的卡片,并要求每个实验对象依次分辨出,右边的三根线段中,哪一根线段与第一根线段长度相同。
其实,在8个测试对象中有7名在实验之前已经被安排串通好,他们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最右边那根线段与第一根等长。但实际上,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而最后一名实验对象就要面临这样的抉择;是苟同于其他7个人的选择,宣布他明知是错误的结果,还是提出与众人不同的答案。
通过这样的几组试验,有3∕4的人都至少一次放弃了正确的答案去选择了大多数人选择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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